桂建城〔2015〕46号
各市市政局,桂林市城管委,北海市、来宾市城管局,南宁市、柳州市、玉林市、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用气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当地统一部署,结合“应急管理创新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各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严格按照《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5.1.11条规定,开展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得少于1次,商业(含公共建筑)、工业用户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因用户原因整改不到位、用户拒绝整改、用户拒绝入户安检或超过检查周期企业仍然无法入户进行安检的,燃气企业应尽快、据实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燃气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采取措施停止供气;紧急情况下,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先停止供气后报备的方式,以确保用户自身和周边、邻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宾馆、酒店等餐饮场所用户加强培训,配合机关单位、学校、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机构开展相关教育。要结合实际制作公益宣传文字、视频等材料,通过网络、微信、有线电视等扩展宣传范围,从供气安全和使用安全两方面同步入手,提升全民燃气安全应急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