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2 to be array, null givenin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2 to be array, null given 关于调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费取费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见附件)的规定,现将调整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费标准
自201 2年2月1 6日起,《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取费标准调整为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 5%计取。
二、列支要求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三、使用原则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四、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合“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费”的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