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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于:2013-10-15 00:00:00 | 文章来源:桂造价函〔2013〕54号  | 作者:广西造价信息网 | 已浏览

 

桂造价函〔2013〕54号
 
南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一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双方阐述的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2年4月27日以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117号文)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按养老保险费计取,养老保险费属规费。2012年4月27日以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现行定额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三项费用均为规费。
该工程《合同协议书》3.1.(10)“项目上限控制价中不含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政策返还”,3.2“本协议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方式,即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范围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及设备采购均以总价下浮方式计算造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发承包双方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应由谁缴纳存在争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9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1.8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该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不得让利,应由发包人按规定缴纳。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