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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花楹材料市场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布于:2013-09-29 00:00:00 | 文章来源:桂造价函〔2013〕48号  | 作者:广西造价信息网 | 已浏览

 

桂造价函〔2013〕48号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蓝花楹材料市场价格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提供的施工合同22.1.3条约定:“苗木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投标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第12期)》公布价的±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平均值调整。”该工程所采用的蓝花楹规格因南宁市本市没有供应,未发布相应的信息价,故不能按照信息价进行调整。若施工单位能提供相关资料表明施工期间蓝花楹市场价格与投标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涨幅较大,则允许参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5%幅度调整材料差价,否则不予调整。其中,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部分视为施工单位投标让利,不属于材料价格风险。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