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 > 文件规范 > 详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通知(桂建设〔2017〕28号)

发布于:2017-11-02 09:34:19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我厅已获准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为扎实推动该项试点工作,经研究,我厅决定在部分设区市和有关产业园区首先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要求,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促进试点工作在全区开展,不断提升我区工程建设品质。

二、试点内容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建筑师的地位,保障建筑师的合法权益,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三、试点申报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高度重视本次试点申报工作,抓住机遇,积极申报试点,切实利用开展试点的机遇,提高本地区的建筑设计水平和工程建设品质。

(二)申报试点的设区市应编制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目标、工作基础、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本次试点周期截止到20199月,请相关设区市根据试点内容,妥善安排试点工作计划。

有意向申报试点的设区市请于20171027日前将试点方案书面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我厅将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择优确定试点市名单,统筹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并积极给予指导。

联系人:徐浩杰,联系电话:0771—2368335,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