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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7〕24号)

发布于:2017-11-02 09:34:17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7917日,你公司在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危险性较大的沟槽土方开挖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放坡开挖,未对超深垂直开挖的沟槽采取支护措施,违规在沟槽边大量堆放开挖土方,未针对来往车辆产生的动荷载对沟槽进行支护加固,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未落实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7925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7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降为三级资质;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20171020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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