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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7〕25号)

发布于:2017-11-02 09:34:17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7917日,你公司所监理的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你公司对项目施工单位存在的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危险性较大的沟槽土方开挖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放坡开挖,未对超深垂直开挖的沟槽采取支护措施,违规在沟槽边大量堆放开挖土方,未针对来往车辆产生的动荷载对沟槽进行支护加固,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未落实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等行为,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7926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72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降为丙级,并暂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45天,时间从20171020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榕蔚,0771—226013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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