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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工整改的通知(桂建便函〔2017〕6

发布于:2017-10-13 09:43:02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桂建便函〔2017〕6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7年9月21日上午8:10左右,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第二期工程A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工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停工整改范围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

    二、停工整改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停工整改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安全防护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督促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停工整改。

    (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后,需由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三)我厅将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该企业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企业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整改未达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达到合格条件的,应书面同意复工。如该企业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及复工检查情况材料电子版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出的扣分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

    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5855409,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