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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承接业务开展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6〕25号)

发布于:2017-06-20 09:38:07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桂建设〔2016〕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完善行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我区勘察设计行业动态监管和服务水平,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进入广西区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开展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区外企业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就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班子成员(指需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内容进行信息登记。进行登记后再次承接业务时,对于在相关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信息,不需要再重新登记。

    二、信息登记内容

    区外企业信息登记的内容参见我厅《关于开展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4〕18号),与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登记的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三、信息登记环节

    信息登记工作包括信息录入、资料核验、信息入库、信息公布、信息更新等环节。

    (一)信息录入。由区外企业录入相关信息,需用区外企业原有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以下简称“V5.0系统”)进行录入(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1)。

    (二)资料核验和信息入库。由区外企业提出申请,由我厅负责核验和入库操作。鉴于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和信息共享,因此,区外企业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后,需向我厅申请进行信息登记资料核验,资料核验的内容包括对区外企业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及对部分信息登记资料的原件进行核验(需核验原件的资料清单见附件2),信息登记资料通过核验后方为有效。资料核验工作由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外企业需通过电话0771—2368335向我厅申请进行资料核验并预约核验时间。资料核验通过后,我厅将向区外企业出具已完成信息登记工作的证明,并将区外企业登记的信息纳入我区一体化平台相应的数据库中。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市)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之后,对于能在一体化平台里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区外企业,不需向我厅申请进行资料核验。

    (三)信息公布。我厅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的相关要求,在我区一体化平台上公布区外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

    (四)信息更新。信息登记完成后,区外企业可对所登记的信息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更新操作。所更新的信息如涉及附件2所列内容的,在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之前,仍需向我厅申请进行资料核验,更新后的信息资料经核验入库后方有效。

    四、其他要求

    区外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于不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或在信息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区外企业,我厅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并应核对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的工程技术人员信息与在我区一体化平台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是否一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亦应审核上述内容,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五、对港、澳、台及国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登记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联系电话:0771-2260060 

    附件:⒈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操作细则桂建设〔2016〕25号附件.doc

          ⒉ 需核验原件的资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开展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1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