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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font></strong></br></br> 桂建管〔2015〕71号

发布于:2015-08-20 11:57:51 | 文章来源: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规划局、市政局、房改办:

    为深刻吸取贵州、天津等地房屋垮塌事故教训,加强我区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后,我厅立即组织召开了全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对我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均开展了相关工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本次老楼危楼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掌握辖区内老楼危楼安全状况、管理维护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了全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严世明厅长任组长,金昌宁副厅长、杨绿峰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村镇建设处、城市建设处、城市规划园林处、法制处以及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组织、协调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布置以及信息、总结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检查范围

    (一)全区各级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筑年代较长(2002年12月31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废止日期之前建成在用的)、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以及所有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重点检查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已登记危险房屋,墙体倾斜开裂、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或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房屋,以及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的危险性较大房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

    (二)全区各乡镇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重点对本地的老楼危楼安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建筑年代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涉嫌擅自拆改结构,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的危险性较大房屋,以及2014年度农村危房现状调查D级和C级房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的排查重点。

    四、检查内容

    (一)城市及乡镇范围内的老楼危楼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拆除或已组织人员撤离,人员撤离后是否对房屋进行妥善防护、准备拆除等;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三)城市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

    (四)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做好住宅小区消防、避雷、电梯等重点设备和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情况。

    (六)燃气经营企业对老楼危楼用户用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责任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住房保障、规划、市政、房改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工作要求、进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成立本地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老楼危楼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的实施方案应于8月18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各地房产(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明确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扎实开展不留死角的全覆盖检查,同时突出检查重点。一是要积极组织自查情况报送工作。要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单位等广泛参与,组织城市和乡镇老楼危楼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和情况报送。二是要开展房屋档案排查。要通过城建档案馆对2002年12月31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废止日期之前建成在用的老楼旧楼档案进行详细筛查。三是要开展全面排查。房产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直管公房和城市居民住宅的排查,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开展排查工作,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协调街道办、居委会参与排查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排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乡镇范围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排查,以及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四是要组织重点检查。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隐患房屋信息档案。对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安全检测。

    (三)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整治。各地房产(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参与,严格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经督促仍未及时修缮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对于无法加固确需拆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拆除;暂时无法拆除的,要撤出人员,妥善落实防护措施,避免房屋倒塌危及周边安全。

    (四)加大危旧住房改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动员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产权单位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房改部门要主动深入有改造意向的房屋产权单位,做好完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申报材料以及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指导房屋拆迁安置,协助对接国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切实有效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各地规划、住建、房改等主管部门在审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相关服务,积极支持危旧房改造工作扎实开展。对申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项目要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对已经批准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尽早开工建设。

    (五)多渠道筹措解决整改经费。各地要加大危旧房屋整改资金投入,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顺利开展。对需要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或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各地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城中村改造计划、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对于从危房中撤离的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要积极通过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房补贴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我厅将在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予以支持。

    (六)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各方责任,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社区、街道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研究探索房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用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七)明确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责任。各地在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中,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细化措施和责任,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无对策措施且造成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追责。

    (八)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源头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在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程建设监管。各地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程建设规划管控和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排查摸清现有违章建筑底数,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建筑。

    (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度情况和总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月报制度的要求,请各设区市各相关主管部门认真填写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月报表(见附件1)、老楼危楼安全整治工作月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8日前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市上个月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月报表汇总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其中,安全排查月报工作只需报送7月、8月、9月的月度报表,安全整治月报工作须持续到2015年底。各地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初步完成,10月25日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市排查工作总结汇总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我厅将于9月至10月对各地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曾俊杰,联系电话:0771-2368392、2260138(传真),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⒈ 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月报表(  月份)附件1: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月报表(月份).xls

          ⒉ 老楼危楼安全整治工作月报表(  月份)附件2:老楼危楼安全整治工作月报表(月份).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