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 > 文件规范 > 详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发布于:2015-07-27 08:51:33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编制的《广西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57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曾繁锋

  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编:530028

  话:0771—2260030(兼传真)

E-mailgxjstrjc@163.com

附件:广西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722

附件: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

知识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已录入广西建筑业诚信信息库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条件

第五条  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人员)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B类人员)

1.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人员,要求具备以下第1或第2项条件)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具有安全员上岗资格;

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

第三章   培训及考试考务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人员)和项目负责人(B类人员)不单独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负责、协调,具体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等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面负责。AB类人员考试每年举行1—2次。

第七条  为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C类人员统一参加3天(共24学时)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收取。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并应具备理论和实操场地与设备,在培训过程中逐步开展实操训练;C类人员资格审核由广西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C类人员培训和考试将不定期举办。

第八条  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保证试卷安全、严防泄密。

第九条  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

第十条  考试成绩仅当次有效,不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048号)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