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 > 文件规范 > 详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16号)

发布于:2015-02-14 10:07:38 |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aweb188 | 已浏览

余卫(证书编号:桂建安C(2004)0005941):

    经查,2014年7月8日,你担任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专职安全员的田阳县天盛商城3#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2014年8月28日,田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田阳县天盛商城“7•08”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结案的批复》(阳政函〔2014〕335号),批复同意的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为赶工程进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复工,借整改之名,擅自安排工人进场施工作业,同时对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你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4年12月24日向你发出《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4〕25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桂建安C(2004)0005941)(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