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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文科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大楼工程施工招标补充通知(二)

发布于:2014-06-25 15:14:32 |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作者:baweb188 | 已浏览

各投标人:
广西民族大学文科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大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更改如下:
1、P18页第10.2.2(1)条“《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第11期更改为2014年第5期”;
2、P18页第10.2.2(6)条更改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按桂建标[2009]7号文计取”;
3、P18页第10.2.2(7)条更改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按《南宁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桂建质安[2009]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作为不可竞争措施费单列。
4、P18页增加第10.2.2(8)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增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08]84号文)规定,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5、P83页第2.3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建筑物沿边向外50米以内道路、100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更改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建筑物沿边向外500米以内道路、1000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
6、P87页5.1条增加5.1.3“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
7、P92页15.4.4、15.4.5条变更估价原则的内容更改为: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第16条执行。
8、P93页删除原16.价格调整内容,更改如下: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工程量清单变化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本项目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钢筋、水泥、商品砼等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幅度超过投标期《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1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平均值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建安工程费调整方法:(1)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x(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的,则该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读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7.4款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9、P95页17.2条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更改为“(1)预付款额度: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
10、P96页17.2(2)“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更改为“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11、P97页删除原17.3条工程进度付款内容,更改为“进度款支付周期,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工程款按月支付(于次月10日前)。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并提供全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扣除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保留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2、P102页25.7条增加以下内容:
(1)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96号)规定执行。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自治区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3)检验试验暂估价结算:按提供有效的发票、检测费用明细及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计算实际发生的检验费。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3、P103页第五条内容增加“(9)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14、P112页第1.1.3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系发包人按照现有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按中标单位投标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支付费用。”更改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系发包人按照现有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不管投标人今后施工方案如何改变(除合同约定以外),均按中标单位投标所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支付费用。”
15、P112页删除第1.1.4条内容,原“1.1.5、1.1.6、1.1.7”条款编号相应变更为“1.1.4、1.1.5、1.1.6”。
16、P112页删除原2.1.3条内容,更改为“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按专用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投标人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
17、P112页删除原2.1.4条内容,更改为“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款执行。”
18、P113页第2.1.6条中“……凡设计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图纸所示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更改为“……承包人完成清单项目所必不可少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
19、P113页第2.1.9条“承建筑物沿边向外50米以内的道路、100 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更改为“承建筑物沿边向外500米以内的道路、1000 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0、P114第2.1.15条内容删除该句“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主要材料价格涨跌的风险。”
21、P114页增加2.1.16条“(1)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2)发包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运距及施工措施进行费用签证。
22、P114页第2.2.1条“……《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第 11 期……”更改为“……《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 5 期……”。
23、P114页删除第2.2.6条,原“2.2.7、2.2.8”条款编号相应变更为“2.2.6、2.2.7”。
24、P135页第2条“表格: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提供。”更改为“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提供,并附电子文档一套。”







招标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招标代理单位: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8日